电动自行车保险促销与保修矛盾,被保险人起诉取消合同,法院支持 – 新京报
随着电动自行车越来越普及,安全骑行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来分散骑自行车的风险。然而,当保险合同出现“华而不实”的图文结合时,投保人如何准确了解保险种类、责任范围等,并购买到适合自己需求、实际承保范围的保险产品呢?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时必须履行哪些充分说明和提醒义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朝日法院初审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并支付利息损失。我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保险,但我的索赔被阻止。 2021年5月,关某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器三轮自行车。管先生在使用该品牌电动车关联的手机应用程序时发现,该品牌电动车有“车辆救援防盗险”、“电动车组合险”、“电动自行车责任险”等保险项目。同年5月21日,关先生通过APP向被告保险公司在线申请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该保险范围包括车辆乘员的附加责任保险、与车辆无关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防盗和电动自行车被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关先生为此缴纳了保险费199元。 2021年12月22日,关某骑电动自行车时因路滑摔倒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为交通事故dent和关先生不负任何责任。关先生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负有额外赔偿责任,而关先生的伤害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于关先生本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赔偿。关先生随后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投保页面提供的信息与约定的承保范围不符,被告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及利息退还。保险公司声称被告存在欺诈、误导性陈述和错误。原告还辩称,并未违反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已签订已包含并且现在有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出示的投保流程视频来看,该APP的保险产品宣传页面,如“适用场景”、“产品特点”、“专属定制”等,都有“自行车受伤:骑行时不小心受伤怎么办”、“骑车人受伤”等图解说明。法院:L该广告的描述与保险产品的客观承保范围完全不符。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必须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购买的保险为责任险安斯。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保险的标的。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保险不承保原告因驾驶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而是承保原告对他人进行赔偿的责任。因此,原告购买的附加责任保险,只有在原告有义务赔偿给原告以外的车辆乘员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车上人员的责任。可见,原告关先生所遭受的损失不可能通过车辆乘员附加责任保险得到赔偿。被告在宣传、销售该保险产品时,使用了“自行车受伤”、“骑车发生事故怎么办”等醒目的文字标识。所以用图形来直观的体现广告内容。但有关“意外伤害”的广告内容与实际防护内容不符。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负责涉案保险产品的策划、广告和销售。充分了解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责任以及相关保险产品的除外条款。在此基础上,被告不仅在策划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广告内容与实际覆盖范围是否相符,而且在推销、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提请注意并履行说明义务。但被告在保险产品的广告宣传过程中,与保险产品的客观承保范围完全相悖,主动撰写类似广告的说明。毛皮此外,被告仅展示了保险单等内容,而没有以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解释保险范围。这违反了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要求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关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移动工具综合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关先生的保险费199元,并支付损失利息。截至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军